一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動收付款項的收付款憑證。主要有行政性收費收款收據,如執法機關的罰沒款項、司法機關的訴訟費用、某些行政機關頒發執照、許可證等收取的登記費、許可費等。
二是基于單位內部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需要,劃分單位內部和個人經濟責任的收付款憑證(內部結算憑證)。
三是"專業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民用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包括專業發票的印制和使用,但不套印稅務局的發票監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