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見到出示的票據后作出承諾的行為。
所謂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并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
通俗點說,提示承兌是“你要承諾兌付”,就是你現在承諾到時候你一定會付,一般分為銀行承諾或者企業承諾,所以經過承諾兌付的票據分成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就是“到時候了該付錢了”。
承兌人和付款人在承兌后產生了重合,付款人跟承兌人是一個人。
兩者的期限是不同的。
關于票據承兌和付款期限,您可以參照下面的表格來記憶:
票據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匯票
銀行匯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商業
匯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本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2個月
支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也就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比如:甲1月1日開具一張票據,在票據上記載“出票后1個月付款”,那麼票據到期日就是“出票后1個月”,即2月1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于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限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里的起算日是見票日。 比如:甲1月1日開具一張票據,在票據上記載“見票后1個月付款”,持票人在2月1日去提示承兌(見票就是提示承兌),那麼票據的到期日是“見票后1個月”,即3月1日。(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