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分支機構購進固定資產,由總機構統一支付款項。能否將發票抬頭開為分支機構?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文明確專用發票開具時,要求與實際交易相符。在實務操作中,一般也是要求實際付款人與發票抬頭為同一名稱。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明確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