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設備給租賃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如果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所有權轉讓協議、售后回租賃合同,在簽訂之后,企業的設備所有權轉讓給租賃公司了,企業是否需要就所有權轉讓開具設備發票給租賃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應憑承租方開具的發票(普通發票)作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所以上述業務中的承租方在出售資產時應向出租方開具普通發票,但不需繳納增值稅。而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只可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