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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息商業匯票會計處理

2018-12-26 13:51     來源:中國會計網     
 

  一、帶息商業匯票期末計提利息時的會計處理
  帶息應收票據應在資產負債表日計提利息,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關于應怎樣進行賬務處理,目前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計提利息時,借:應收票據;貸:財務費用。另一種觀點認為,計提利息時,借:應收利息;貸:財務費用。
  筆者認為,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將應收票據歸為金融資產里的“貸款及應收款項”,即對非金融企業來說,其應收票據是金融資產里應收款項的一部分。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里并沒有對非金融企業應收款項進行講解,特別是帶息應收票據的處理根本沒提及,但在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里提到,“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關于“攤余成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其計算公式是:攤余成本=初始確認金額-已收回或償還的本金±累計攤銷額-已發生的減值損失,筆者認為攤余成本應用于金融資產,在金額上等于其賬面價值。對于應收票據來說,如果不考慮壞賬準備,其賬面價值應等于賬面余額,對于帶息應收票據來說,其賬面余額應等于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加上票據利息。
  另外,2012年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里也提到:“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與持有至到期投資大體相同”,我們知道持有至到期投資分為“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兩種,而帶息應收票據一般都是票據到期時才一次性支付,所以,筆者認為帶息應收票據計提利息時的會計處理應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是一樣的,即資產負債表日計提的利息應計入應收票據的賬面價值,而不應該是“應收利息”。至于什么時候計提利息,筆者認為,如果每月利息金額大,不計提會影響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根據重要性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應該按月計提,反之,就可以在季末或跨了半年末、年末再計提利息。
  在此筆者要說明的一點是,《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里根本就沒有涉及帶息應收票據的核算,其中有關應收票據備查簿的規定是這樣的:“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備查簿中應予注銷”。而且,自《企業會計準則》頒布以來,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以及會計職稱考試用書中都沒涉及帶息應收票據的核算。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帶息商業匯票很少,但也不是沒有,相關會計準則還是應該對帶息商業匯票進行相應的規范。

  二、帶息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收回款項時,轉入應收賬款金額的確定
  帶息應收票據,無論資產負債表日計不計提利息,票據到期收回的款項應該包括票據票面金額和利息。那么,如果帶息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收回款項,應將其金額轉入應收賬款,那轉入的金額應是多少呢?是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還是到期價值?根據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即包括票據金額和已計提的部分利息)轉入。筆者不知道為什么要按這樣的金額轉入,筆者認為票據到期,企業應該收回的金額就應該是到期價值,按到期價值轉入應收賬款才能夠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平時如果不計提利息,是不是就應該按票面金額轉入呢?筆者認為還是應該按到期價值轉入,即帶息商業匯票無論平時計不計提利息,到期無法收回款項時,轉入應收賬款的金額都應該是其到期價值。

  三、帶追索權的帶息應收票據貼現時,“短期借款”科目貸記金額應為票據到期值
  應收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資金,將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受理后,從票據到期值中扣除按銀行的貼現率計算確定的貼現息后,將余額付給貼現企業的業務活動。
  對于帶追索權的帶息應收票據,票據到期時購貨單位無力支付票款時,貼現銀行有權從貼現企業賬戶劃款,貼現時貼現企業應視作其向銀行取得一筆短期借款。筆者認為,貼現本質是企業的一種融資行為,可以看做是企業向銀行的一種質押貸款行為,票據到期值實質就是企業借款的本金,貼現利息就是貸款的利息,因此帶追索權的帶息應收票據貼現時,“短期借款”科目的貸記金額應該是票據到期值而不應該是票據貼現時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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