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有兩種,一種是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一種是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各單位使用現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稱現金支票)時,必須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現金使用范圍及有關要求辦理。
(l)簽發現金支票必須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或收款人姓名,并只準收款方或簽發單位持票向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轉賬結算,不得將現金支票流通。
(2)簽發現金支票首先必須查驗銀行存款是否有足夠的余額,簽發的支票金額必須在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以內,不準超出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簽發空頭支票。對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支票。
(3)簽發現金支票不得低于銀行規定的金額起點,起點以下的用庫存現金支付。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但結清賬戶時,可不受其起點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