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賬務處理》規定,“應收票據”科目用來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可按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該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企業獎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該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商業匯票到期 ,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該科目。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標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票款或退票后,在備查簿中應予注銷。該科目期末應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存的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由此可見,在日常會計核算中應收票據與稅收發生關聯的事項可分為兩類,一是簽發或背書轉讓應收票據支付或購置可以在稅前扣除的費用或資產;二是收到開出,承兌的應收票據取得應稅業務收入或其他應稅業務收入或其他應稅收入。企業如果在這兩個方面的核算中出現異常,則可能影響到對稅收核算的正確性。但必須注意的是,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文介紹的案例就是從應收票據超過六個月不發生變化入手發現重大偷稅問題的。
案例
某審計組審計一家銷售建材的商品流通企業。審計員小李觀察后,覺得該企業的經營規模及財務人員的忙碌情形與其賬面業務收入少和會計核算量小的情況極不吻合。小李自然聯想到可能有賬外經營的問題,從多個角度并運用了多種分析方法,但其賬面核算比較簡單,而且可供分析比較的資料也不全,無法對比和分析出疑點或線索。小李又對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預收及應收賬款,其它應付款等科目進行了仔細的檢查,均未見異常,審計陷入了僵局。但就在一籌莫展之際,發現賬面上有兩處應收票據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共136萬元)分別在被審計年度的1、2月份登賬后至當年末一直未發生變化(系原銷售商品取得收入時作借“應收票據”,貸“主營業務收入”形成),小李遂詢問財務處長,處長愣了一下說可能是沒有及時記賬,小李追問究竟是如何沒有及時?處長吞吞吐吐,再三催問下,終于承認已背書出去進貨。當小李追問背書給了哪家企業時,處長含糊其辭,反正背書出去進貨了還會有什么問題,嗎?小李又追問,既然已經背書出去也應該及時記賬(一般應作借“材料采購”貸“應收票據”等),而且還要在“應收票據備查簿”中及時登記背書轉讓的情況(“應收票據備查簿”已登記取得時對方單位的出票情況,但一直未登記背書讓情況,但一直在沒有把情況搞明白以前不能就這樣被忽悠過去,于是告訴財務處長,稅務處長,稅務機關可以去出票的最終去向,還是希望他抓緊回憶。這時,處長終于“回憶”起來,說背書給了一鋼材供應商采購鋼材,由于對方尚未開票結算,影響了對該賬戶余額的及時結轉,聽到此解釋后,小李終于消除了疑慮且決定不再深追。但是,審計組長覺得查明問題并非如此簡單,認為很有必要查明該企業與鋼材供應商的結算情況,于是決定請對方稅務部門以協查。
必須注意的是,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對方稅務部門的積極配合下,不僅查明了鋼材供應商對用這兩張背書轉讓票據購買的鋼材早已開票結算而該企業未入賬的情況,同時還對該企業從鋼材供應商購買鋼材的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最終查明,從被審計年度的年初開始,除前述持賬的兩筆應收票據在“應收票據備查簿”登記了出票情況外,該企業將收到的十多張大額商業匯票直接背書轉讓給該鋼材供應商采購鋼材,但對收取票據和背書轉讓的情況均不在“應收票據備查簿”進行登記(而是另外一練習簿登記,僅向財務處長匯報),并將用背書轉讓票據采購的鋼材專門用于銷售給用現金崢貨且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客戶,這樣從采購銷售都無需在賬面反映。審計組同時還查明,該企業采用同樣手法的還有向一水泥。最終查明,該企業全年采取此“飛過海”方法銷售的鋼材和水泥累計達960萬元,共隱瞞營業利潤近200萬元,偷逃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分析
銀行為了服務市場經濟,對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規定了多種靈活的方法(如銀行本票,商業匯票的使用),但在帶來方便(如商業匯票,支票等可背書轉讓)的同時,也為利用這些靈活進行會計或稅務舞弊的企業提供了方便。筆者認為,靈活不等于沒有規矩,比如,商業匯票的會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則無效,因此,如果企業賬面記載的應收票據起來最長期限六個月還沒有兌現,就明顯發球異常情形,審計人員就應予充分關注(實際上只要超過交易比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如約定為兩個月,若至三個月還未兌現就屬異常情況,可查企業的“應收票據直接背書轉讓給第三方用于交易,而第三方也可能不入賬,再繼續背書轉讓,而收到此應收票據的各方均可不入賬,也、如可能直接背書轉讓給第三方用于交易,而第三者也可能不入賬,再繼續背書轉讓,以后收到此票據的企業均可以在該票據約定的期限內無限制地背書轉讓,而收到應收票據的各方均可不入賬,也不在“應收票據備查簿”進行登記,這很容易為一些企業的賬外經營提供方便。這值得廣大審計人員引起高度的重視。
但是,在日常會計核算業務中,由于應收票據一般不直接涉及稅收事項,因此,多數審計人員往往不重視對應收票據涉稅事項的審計,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被審計單位在賬面上留下了應收票據長期持賬的疑點,如果不是精明的小李發現了這兩筆應收票據賬戶余額長期掛噬的異常情形,就很難從賬面找到問題的突破口中。由此可見,審計人員不僅要熟悉《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而且還要善于分析和發現企業實施偷稅可能在核算中暴露出來的各種蛛絲馬跡,特別是當年審計工作陷入困境時,務必抓住審計會計資料這個審計工作的根本點和出發點,要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分析和思考,以發現在會計核算中暴露的舞弊痕跡,這不僅是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最根本,最樸實的審計技巧。
另外,類似于上述安全,當發現背書轉讓是為了采購鋼材時,相當多的審計工作人員往往就認為商品采購與稅收無關,從而放棄了進一步的檢查,此問題值得許多審計人員引起足夠的重視。眾所周知,企業的舞弊多數都是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實現利益是最大化所采用的最簡單、最快捷的方法就是侵蝕國家稅收,因此,企業賬面上的非正常現象也多數與稅收,舞弊有關。所以,筆者需強調說明的是,審計人員不能輕易放棄企業賬面上出現的各種導演情形,更不能視而不見,這不僅是對審計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而且也是審計人員應該掌握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巧。另外,筆者還必須強調是的,對企業發生的表面上雖與稅收無關的異常情形決不能簡單處置,必須在查明情況,并準確判斷是否與稅收無關后才能作出結論。如上述案例,在問題還沒有暴露,或僅是露出冰山一角時,審計人員不能簡單處置;更不能輕言放棄,不僅要關于分析和思考,而且更要多問幾個為什么?如應收票據為何長期掛賬?背書轉讓票據采購的貨物為何長期不入賬?是否存在賬外經營等(實際上企業賬外經營的問題相當嚴重),一定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千萬不能被表面現象所迷惑。在審計實務中,許多問題的蛛絲馬跡往往就是這樣在審計人員能夠及時抓往就會事半功倍,反之則會事倍功半甚至前功盡棄。因此,作為審計人員需要具備相當的職業敏感及職業悟性,這也是必須磨練并掌握的基本功和基本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