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財政票據分為非稅收入類票據、結算類票據、其他財政票據三類,其中: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非稅收入類票據”有“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三種: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結算類票據”只有“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種,是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其他財政票據”有“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醫療收費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和“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四種: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是指收取除上述票據對應款項以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其他款項而使用的票據。
從票面金額表現形式和是否需要填開看,財政票據分為非定額和定額兩種,“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存根、收據、記賬三個聯次(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設置回單、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存根五個聯次),票面印有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根聯、收據兩聯,票面印有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
每一種財政票據都有它的專門用途,不能相互替代,一般從票據名稱上就能看出它的用途,如《XX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結算類票據”只能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使用,對外(指向企業)收取不予退還的費用不能使用《XX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