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中沒有設立參加制度,所以只有四種行為屬于狹義的票據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中,可再區分為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基本票據行為僅為出票行為,又稱主票據行為。附屬票據行為包括了背書、承兌、保證等。
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2.文義性
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范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無因性
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經濟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據所為的若干票據行為互不牽連,都分別依各行為人在票據上記載的內容,獨立地發生效力。任何票據行為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