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納稅人購取貨物,通過銀行結算,取得對方發票,后經稅務機關查詢,發現有以下幾種情況:1、真票大頭小尾。2、借用他人發票或假發票。3、對方未在稅務機關登記。目前未有證據表明是虛假業務,按征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可否稅前列支?如果不予列支可否認定偷稅?
【解答】以上3種情況均屬于納稅人取得不符合規定,不合法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項關于稅前扣除管理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因此,以上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若沒有證據表明納稅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不應認定為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