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地區的票據法中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為準,而票據仍然有效。
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1.絕對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匯票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