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開具發票需要使用外文,或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有外文,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或者抵扣進項稅?
答:《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開具發票時應該使用中文。如果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時違規使用外文,而被認定為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的,可能會影響進項稅額的抵扣。同時,還應掌握以下3個原則。
1.不可替代性:發票“項目名稱”欄應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該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則可以使用。發票項目內容含有不可替代性外文的情況一般包括以下兩種:一是涉及品牌或注冊商標的,比如 “TCL電視機”、“ABC衛生巾”等,因為品牌或商標用語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涉及產品規格的,如果產品的規格型號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標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2.國際通用性:發票的“單位”欄填寫的“KG”(千克)、“M”(米)、“L”(升)等屬于國際標準計量單位,因這類英文縮寫符合國際標準,并且符合大眾的理解習慣,具有國際通用性,也可以在開具發票中使用。
3.行業慣用性:有些含外文的用語具有行業慣用性。比如在我國,將人造革區分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開具涉及PU革材料的發票時,納稅人習慣使用“PU革”、“PU女裝鞋”等名稱,因具有行業慣用性,也應允許在開具發票時使用。
因此,在開具發票時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語,如具有不可替代性、國際通用性或行業慣用性,不宜認定為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也不應影響進項稅額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