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現購進磚機一臺,協議價格380萬元,但對方說我們給他多少錢,他們給我們開多少錢的發票,我們協議是先預付30%,磚機到了付50%,留20%的質保金,我們尚搞不清他們如何給我們開發票,是不是開0.3臺、0.5臺、0.2臺、因我們公司原來的材料公司沒有申請下來大額增值稅票時,對外開變壓器,因是萬元版票,開20萬元的材料就是分開開的,我們不知合理不合理,但是如果對方給我們開具的票是114萬元一臺(380×30%)、190萬元一臺、76萬元一臺,我們豈不是和固定資產賬對不上了,況且質保金是一年后付與,這樣的固定資產也有些不合適,我們不知有沒有相關的規定說服他們給我們開全額票是法律所規定的?
【解答】
1、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對方在收款時開具發票,這沒有問題,你不能要求對方全部開票。
2、按照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如果沒有到付款期銷售方也沒有產生納稅義務,他當然不愿意開具發票,因為增值稅條例第19條“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