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拆本使用發票;
(4)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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