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某年春節期間,某大型商場在“買一贈一”活動中規定,買西裝一件贈送相同品牌襯衣一件,當月銷售西裝1000件,單位售價600元,單位成本250元;贈送襯衣1000件,單位售價200元,單位成本100元。請問該商場應如何進行開票使企業稅負更低?
(2)發票開具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基于此規定,商場銷售西服600000元的收入,按照西服和襯衣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得出西服和襯衣各自的銷售收入。
西服所占的比例為75%[600000÷(600000+200000)],襯衣所占的比例為25%[200000÷(600000+200000)]。該商場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為元):
借:庫存現金 6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西服384615.38(600000×75%)
——襯衣128205.13(600000×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7179.49
結轉成本賬務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0
貸:庫存商品——某西裝 250000
庫存商品——某襯衣 10000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根據以上賬務處理,商場的發票開具技巧有兩種:
一是將銷售的西裝單價600元、數量1000件,總金額600000元和贈送襯衣的單價200元、數量1000元、總金額200000元同時開在一張發票上,并注明折扣額200元。
二是銷售西裝的單價384.61538元,數量1000件,總金額384615.38和贈送襯衣的單價的襯衣的單價128.20513,數量1000件,總金額128205.13同時開在一張發票上。
以上的賬務處理的實質是折扣銷售,贈送的襯衣沒有繳納增值稅。本案例中,企業的通常處理方式:收顧客600000元現金,并向其開具60000元的發票。開具一件襯衣的出庫單,免費贈送襯衣給顧客。企業會計上確認銷售收入600000元。在這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國稅函發〔1997〕472號的規定,要按照其對外售價200000元的襯衣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改變一下處理方式,即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進行出售,結果會有很大的不同。企業可以考慮將贈送的襯衣的價格體現在商業折扣上,即企業在開具發票時,開具西服1件,金額600元,開具襯衣1件,金額200元,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2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72號)的規定,企業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600元申報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節約了納稅支出。由此可見,從稅務處理的角度看,捆綁銷售實際上是企業為了促銷而采取的一種折扣銷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業實施的捆綁銷售行為能夠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而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