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票據的提示承兌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所謂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見到出示的票據后作出承諾的行為。
所謂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并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
通俗點說,提示承兌是“你要承諾兌付”,就是你現在承諾到時候你一定會付,一般分為銀行承諾或者企業承諾,所以經過承諾兌付的票據分成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就是“到時候了該付錢了”。
承兌人和付款人在承兌后產生了重合,付款人跟承兌人是一個人。
兩者的期限是不同的。
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銀行匯票、本票、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其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