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人因匯入地沒有所需商品等原因需要轉匯時,可以待取款通知和有關證件,請求匯入銀行重新辦理信、電匯手續,將款項匯往其他地方。按照規定,轉匯的收款人和匯款用途必須是原匯款的收款人和匯款用途。
匯入銀行辦理轉匯手續,在匯款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第三聯信匯憑證備注欄注明“不得轉匯”的,匯入銀行不予辦理轉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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