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見票即付,其流動性極強,銀行不予掛失。一旦遺失或被竊,被人冒領款項,后果由銀行本票持有人自負。所以銀行本票持有人必須象對待現金那樣,認真、妥善保管銀行本票,防止遺失或被竊。
按照規定,超過付款期限的銀行本票如果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款:一是該銀行本票由簽發銀行簽發后未曾背書轉讓;二是持票人為銀行本票的收款單位。付款單位辦理退款手續時,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銀行本票一并送交簽發銀行,簽發銀行審查同意后在第一聯進賬單上加蓋“轉訖”章退給付款單位作為收賬通知。付款單位憑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
如果遺失不定額銀行本票,且付款期滿一個月確未冒領的,可以到銀行辦理退款手續。在辦理退款手續時,應向簽發銀行出具蓋有單位公章的遺失銀行本票退款申請書,連同填制好的一式兩聯進賬單一并交銀行辦理退款,并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同上。
卡的正面,并注明啟用日期交開戶銀行。在更換印鑒前簽發的支票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