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是銀行提供的一種銀行信用,見票即付,可當場抵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轄屬營業機構開戶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在票據交換區域內支付各種款項時,可以申請使用。
銀行本票的使用須知:
1.不定額銀行本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定額銀行本票面額1000元、5000元、1萬元和5萬元。
2.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
3.申請人辦理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詳細填明收款人名稱,需要支取現金的,在銀行本票上畫去“轉賬”字樣,填明“現金”字樣。不定額銀行本票用壓數機壓印金額,將辦妥的銀行本票交給申請人。銀行本票申請書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單位或個人留存,第二聯由簽發行辦理本票的付款憑證,第三聯由簽發行辦理本票的收款憑證。
4.銀行本票的付款期為一個月(不分大月、小月,統一按次月對日計算;到期日遇到節假日順延)。逾期的銀行本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
5.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憑具有“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銀行支取現金,應在銀行本票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向銀行交驗有關證件。
6.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可持銀行本票到簽發銀行辦理。
7.銀行本票見票即付,不予掛失。遺失的不定額銀行本票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未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