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2.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即有權簽發銀行匯票的經辦行)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1)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的轉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簽發本票的經辦行)在票據上的簽章,為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使用且統一刻制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3.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
(1)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