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時效的注意事項
1、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為2年。
票據權利就是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從票據到期日算起為2年。票據權利期限可分為二段:
①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十天,自匯票到期日起)。在此期限內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從票據到期日算起2年以內),在做出說明后仍可以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是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2、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是說承兌期限可以是六個月以內的任一時段。業務實踐中,通常以月為單位設置承兌期限。
3、銀行承兌匯票的民事權利為2年。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4、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前手)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5、票據喪失,失票人首先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
人民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后,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以前可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