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在辦理經濟業務時,可按國家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下列范圍內收取一定的現金:
(1)單位或職工交回差旅費剩余款、賠償款、備用金退回款。
(2)收取不能轉賬的單位或個人的銷售收入。
(3)不足轉賬起點(起點為100元)的小額收入等。
除上述項目可直接收入現金外,其余收款業務原則上都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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