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財務核算與稅務調整的分析
2019-04-19 10:40 來源:會計通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大修理費用可以采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應當在兩次大修理間隔期內各期均衡地預提預計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并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必須資本化。《辦法》規定,尚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并適應延長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辦法》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對于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因為資產的所有權歸出租方,承租方發生的并承擔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只作作為遞延資產處理。
會計實務中是作日常修理還是作大修理處理,主要是根據會計人員作出職業判斷,而《扣除辦法》則給出了定量分析指標,易于操作。《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