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具體包括內容
2019-04-19 10:40 來源:會計通
(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 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
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 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文字、無條件 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及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記載事項主要有:禁止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等,這 些事項一旦在票據上記載,就產生票據上的效力。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主要指票據法以外的事項,如違約金、銀行賬號等,這些事項既使記載,也不產生票 據上的效力。不得記載事項,如附條件的支付委托、不確定的金額等。票據上記載這 些事項的,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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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主要有三種,即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票據法規定轉讓背書 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背書必須是單純背書, 禁止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附加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然有效;背書僅 轉讓部分金額或轉讓兩人的,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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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兌問題。承兌制度適用于匯票,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一定的事項,以表示愿意支 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的程序包括兩個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兌和付款人的承兌或拒絕承兌。 票據法規定承兌必須記載的事項有“承兌”字樣,承兌人簽章,承兌日期。欠缺記載的, 承兌無效。
(四)保證制度。
保證是匯票、本票上的行為,支票沒有保證,保征制度適用于匯票、本票,票據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 上的所為的-種票據行為。
保證行為生效后,保證人即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必須向被保證人的一切后果承 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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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是付款人依據票據名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付款有廣義 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廣義的付款除包括狹義的付款外,還 包括償還義務人的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提前付款的,具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 以保全對其前手的迫索權,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示付款,匯票的持票人即喪失對 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權,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喪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二是承兌人或付款人一經持票人提示就應給持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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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 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追索 權實際上是對付款請求權的一種補充,設立追索權制度,對切實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據 金額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