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妙用”商業承兌匯票
2019-04-19 10:40 來源:會計通
商業承兌匯票作為一種結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在企業之間被使用得越來越頻繁,企業的財務人員們也不斷“開發”出這種工具的一些新用途。審計中我們應特別關注這些“新開發”的“妙用”,因為它們很可能就是審計風險隱藏的領域。總的來說,目前用得比較普遍的主要在以下三方面。
融資
利用商業承兌匯票進行融資活動,主要是指債權企業用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貼現而取得款項。這種利用商業承兌匯票進行融資的方法,對于票據的債權企業和債務企業都可能會使用,至于它們各自的具體操作,分述如下:
1.債權企業融資。為了解決臨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獲得足夠的流動資金,票據債權企業可以將持有的應收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從而從銀行取得一筆款項。這種活動的實質相當于用應收票據這種權屬憑證作為質押物向銀行取得一筆質押借款,而且這種借款的一個好處就是其利率要比正常的短期借款略低。另外,對于銀行限定了貸款額度的企業,利用應收票據貼現這種途徑不失為一個變相獲得借款的好渠道,其實質相當于企業從銀行獲得更多貸款額度。
2.債務企業融資。在具有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的企業之間,特別是在關聯企業之間,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做法就是互相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讓債權企業用商業承兌匯票先向銀行貼現,然后再將從銀行取得的貼現款轉劃給原票據債務企業,從而達到原票據債務企業從銀行融資的目的。這種融資是通過原票據債權企業而間接進行的。值得一提的是,因此時開具商業承兌匯票的目的主要是向銀行融資,故這種票據金額可能是真實的交易,也可能不是真實的交易。對于票據到期后,可能是由原票據債務企業向銀行償還款項,也可能是由原票據債權企業向銀行償還,然后再向原票據債務企業收取款項。但不管最終是由誰向銀行償還款項,原票據債務企業均已經達到了通過原票據債權企業向銀行融資的目的。而且,如果有必要的話,原票據債權企業可以讓原票據債務企業就原票據金額重新再開具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從而循環上面的融資過程(當然,也可以以其他金額或新發生的交易金額來開具新的商業承兌匯票)。
提前抵扣進項稅
這種方法主要是票據債務人為商業企業時采用,主要存在于有良好業務合作關系的企業之間。我國稅法有關條款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需等到所購貨物的貨款支付完畢以后才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又規定,商業企業在開出商業承兌匯票之后即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于是,敏銳的企業財務人員們就在這里找到了一個既不違反稅法規定又能給企業帶來貨幣時間價值的方法,就是: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時,向銷售方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即不在“應付賬款”科目中核算,而是在“應付票據”科目中核算。因為如果在“應付賬款”科目中核算,則企業不能夠立即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如果是在“應付票據”科目中核算,那么企業就可以名正言順正大光明地在當期抵扣進項稅額了,而不必為了少交一點增值稅在其他途徑方面絞盡腦汁、提心吊膽。試想,如果每期都這樣提前抵扣,就相當于將應納稅額中的一部分永遠地遞延下去了,而一直這樣遞延下去的結果就是相當于少交了這部分稅款。況且,這部分金額的貨幣時間價值也不是一筆小數目。
避免計提壞賬準備
這種方法主要是票據債權人采用。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壞賬準備。而計提壞賬準備要導致管理費用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利潤的金額。如果企業為了達到一定的指標而企圖讓利潤保持在一定的水平,那么企業的財務人員們就有可能會在壞賬準備上做文章。如要增加利潤,就得減少壞賬準備計提的金額。而要減少壞賬準備計提金額,有兩個途徑可走:一是降低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二是減少壞賬準備計提的基數即應收賬款余額。第一個途徑涉及到會計估計的變更,不但要企業有關機構決議通過,而且還要說明變更的理由、計算和披露其對利潤的影響,這是企業和財務人員不希望做的;第二個途徑不涉及會計估計的變更,能保持一貫性原則,只需對有關債權進行相應處理便可。于是,企業的財務人員自然就更趨向于采用第二個途徑了。因對應收票據可不計提壞賬準備,故企業可作如下處理:
1.在接近會計期末時,將部分應收賬款轉化為應收票據,即讓欠自己貨款的債務企業給自己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從而將應收賬款轉化為應收票據。這樣應收賬款的期末余額就減少了,從而按固定比例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也就隨之而減少了。
2.平時在與自己關系較好的購貨企業發生業務時,就讓對方給自己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從而通過不在“應收賬款”科目中核算而在“應收票據”科目中核算來減少應收賬款的期末余額。相應地,對方企業也不在“應付賬款”科目中核算而在“應付票據”科目核算。如前面所述,如果對方購貨企業剛好是商業企業,因其可以利用商業承兌匯票提前在當期抵扣進項稅額,所以此時對方企業可能也很配合企業的這樣做法;如果對方企業與自己的關系是關聯企業或者關系暖昧的企業,那彼此之間的相互配合就更不用說了。而且,在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企業雙方完全可以根據當時情況的需要進行協商,將“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對方則將“應付票據”轉入“應付賬款”),甚至就此金額重新開具新的商業承兌匯票。
(作者:楊新民 重慶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來自:《中國注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