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門店在經營中,有時候會收到一些假幣,我公司也會取得銀行的沒收單據并據此列支,我公司認為:該筆損失是在門店收款的過程中產生,屬于正常的經營損失,應該可以稅前列支,不知道我們的理解是否正確?如果可以列支,這屬于企業自行扣除的損失還是需要審批的財產損失?
【解答】
如果經銀行部門出具的假幣證明,可以做為損失扣除,且屬于正常的損失,無需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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