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匯總、合并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的所得額或并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不得用本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成員企業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收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并入母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的所得額。依據:國稅發[1997]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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