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1994年10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 L1994]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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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第四條 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第五條 一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 臨時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映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 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第八條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愿選揮存款人開立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帳戶。
第十條 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帳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帳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 帳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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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 帳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帳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帳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帳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帳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帳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帳戶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帳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第四章 帳戶管理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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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帳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帳戶的,要限期撤銷多余帳戶,并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中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帳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并沒收出租帳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后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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