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辦理結算,給單位或個人的收、付款通知和匯兌回單,應加蓋該銀行的轉訖章;銀行給單位或個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單和向付款人發出的承付通知,應加蓋該銀行的業務公章。
結算憑證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結算憑證上可以記載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除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該記載事項不具有支付結算的效力。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必須在結算憑證上記載匯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賬號的,賬號與戶名必須一致。
銀行辦理結算向外發出的結算憑證,必須于當日至遲次日寄發;收到的結算憑證,必須及時將款項支付給結算憑證上記載的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