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過程,包括托收和承付兩個階段。
托收是指銷貨單位(收款單位)委托開戶銀行收取結算款項的行為。在托收階段,銷貨單位根據經濟合同發貨,取得發運證件后,填制托收承付結算憑證。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一式數聯,連同發票、托運單和代墊運費等單據,一并送交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承付是指購貨單位(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在承付階段,購貨單位開戶銀行將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及所附單、證,送交購貨單位通知承付貨款。購貨單位根據經濟合同核對單、證或驗貨后,在規定的承付期內,向銀行承認付款,銀行則據以劃轉款項。劃轉托收款項的方式分為郵寄劃回(簡稱郵劃)和電報劃回(簡稱電劃)兩種,由銷貨單位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使用。
購貨單位承付貨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驗單承付是指根據銀行轉來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及其他單證,與經濟合同核對無誤后,承付貨款。驗貨承付是指在收到商品,檢驗無誤后,才承付貨款。
無論采用驗單承付或驗貨承付,購貨單位都必須在承付期內承付,驗單承付期為3天,從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內,如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作為默認承付,于期滿的次日由購貨單位的賬戶將款項轉出。驗貨承付期為10天,即從銀行向購貨單位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內,購貨單位如果既沒有將提貨通知送交銀行,又未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告知銀行,銀行即視作已經驗貨同意付款,并于10天期滿的次日辦理劃款,這樣可以防止購貨單位故意拖延付款。
在承付期滿時,如果購貨單位資金不足,不足支付部分作為延期付款處理,并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延期支付金額連同賠償金由銀行按照規定的扣款順序劃轉給銷貨單位。如果購貨單位經過驗單或驗貨,發現銷貨單位托收款項計算有錯誤,或者商品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購貨單位在承付期內有權全部或部分拒付貨款。拒付貨款需要填寫“拒付理由書”交銀行辦理,但拒付后的商品必須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損壞。
購貨單位開戶銀行,按照銷貨單位指定的郵劃或電劃方式,將托收款項劃轉到銷貨單位開戶銀行。銷貨單位開戶銀行收到劃轉來的托收款項,記入銷貨單位賬戶,并通知銷貨單位。其賬務處理如下:
銷貨單位在辦妥委托銀行托收手續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的回單聯,作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
貸:商品銷售收入 ×××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收到銀行轉來收賬通知單后,根據托收結算憑證的回單聯及有關單據,進行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
貸:應收賬款 ×××
購貨單位承認付款后,根據托收結算憑證和所附的發票賬單和運單等單據,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商品采購 ×××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
經營費用——運費 ×××
貸:銀行存款 ×××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適用于訂有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的款項結算。采用這種結算方式,可以促使銷貨單位按照合同規定發貨,購貨單位按合同規定付款,從而維護購銷雙方的正當權益。在我國,這種結算方式曾一度被取消,但在1990年4月1日開始又重新恢復使用。事實證明,在目前情況下這種結算方式仍然發揮著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