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對會計工作交接后,交接雙方責任的具體確定。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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