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企業會計人員辦理匯兌必須填寫以下事項:
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匯款人名稱
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8、匯款入簽章。
凡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匯款事項之一的。銀行不受理。
同時,如果收款人為個人的,收款人需要到匯入銀行領取匯款,匯款人就應在匯兌憑證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注明收款人單位名稱,信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上預留其簽章。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的,必須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上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