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按照國家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的規定,每個企業都要在銀行開立賬戶,稱為結算戶存款,用來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銀行存款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指企業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本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提取現金。臨時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因臨時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開立的賬戶,本賬戶既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又可以根據現金管理規定存取現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所開立的賬戶。企業只能在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企業的銀行存款賬戶只能用來辦理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結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賬戶。
在會計中,銀行存款屬于資產類。期末余額就在借方。在會計分錄中,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
(一)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
銀行存款是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其所在地銀行開設賬戶,運用所開設的賬戶,進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種收支轉賬業務的結算。
正確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做好資金結算工作的基礎,企業只有在銀行開立了存款賬戶,才能通過銀行同其他單位進行結算,辦理資金的收付。企業應按規定在銀行開設和使用存款賬戶。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將企業事業單位的存款賬戶分為四類,即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一般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有通過該賬戶辦理。企事業單位可在其他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如企業異地產品展銷、臨時性采購資金等。專用存款賬戶是企事業單位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如基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農副產品資金等,企事業單位的銷銷貨款不得轉入專用存款賬戶。
為了加強對基本存款賬戶的管理,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要實行開戶許可制度,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辦理,企事業單位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二)銀行結算方式
在我國,企業日常大量的與其他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業務往來,都是通過銀行結算的,銀行是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流轉清算的中心,為了保證銀行結算業務的正常開展,使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得以通暢流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銀行結算辦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結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997年9月19日頒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企業目前可以選擇使用的票據結算工具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選擇使用的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種結算方式,還包括信用卡。另外還有一種國際貿易間采用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企業采用的支付結算方式不同,其處理手續及有關會計核算也有所不同:
1.采用銀行匯票方式。銀行匯票是由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開戶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持往異地采購商品時辦理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采用銀行匯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對銀行匯票除取消背書轉讓限制,喪失匯票的掛失止付等問題加以規定外,還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取消記載代理付款地(兌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轉匯的規定。由于銀行匯票是記名式匯票,并允許背書轉讓,因此無須在匯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點。對轉賬銀行匯票除人民銀行代理兌付的商業銀行向設有機構地區簽發的,也不應填寫代理付款行名稱。
。2)禁止更改實際結算金額。鑒于過去允許更改實際結算金額,容易發生收款人擅自擴大實際結算金額,造成糾紛;由于匯票允許背書轉讓,為保證匯票對價轉讓,增強流通的安全性,辦法規定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匯票無效。并規定,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要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不得背書轉讓。
。3)取消了銀行匯票金額起點500元的限制,擴大了銀行匯票的使用地域,將原用于異地結算擴大為同城或異地結算都可以使用。
(4)明確了銀行匯票的當事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銀行匯票屬于已付匯票,出票人即為付款人,因此,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這樣,簽發銀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據此,辦法將銀行匯票的定義改為,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票據原理和辦法對銀行匯票的定義,銀行匯票不屬于通常所講的匯票的當事人。
。5)改進了匯票在異地支取款項的辦法。辦法規定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銀行匯票,為便利未在銀行開戶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異地支取款項,辦法允許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項,并要求銀行審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以及要求在匯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簽章,并記載有關事項,以確保匯票款項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請人請求簽發付款或退款的規定。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況下的票據權利,以及申請人的利益,辦法規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過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申請人因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有關證件請求付款或退款;喪失的銀行匯票,失票人可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示付款或退款。
企業或單位使用銀行匯票,應向銀行提交銀行匯票申請書,詳細填明申請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用途、匯票金額、收款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項內容,并將款項交存銀行。申請企業和單位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余款項,應根據多余款項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申請人由于匯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交回匯票和解訖通知,并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提交證明或身份證件,根據銀行退回并加蓋了轉訖章的多余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