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們公司比較大,是一個集團公司,公司設置了兩個的出納崗位,一個管理銀行,一個管理現金,這樣做合理嗎?因為還有一些沒法入賬的支出便無人負責管理,應該如何解決?
解答:這種設置本身未違反會計及稅法的規定,故實務中是可以采用的:“還有一些沒法入賬的支出便無人負責管理”,企業可以作相應規定,這筆支出是從誰手中列支出去的,您就有相應的義務去管理和追要發票,即用銀行轉賬的,那就由負責銀行的出納去催,由現金支付的,那就由負責現金的出納去催,這樣可以很合理的分配相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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