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賬本位幣和外幣
記賬本位幣,又稱功能貨幣,是指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的主要環境中的貨幣,是各單位計量其資金流動和業務經營成果的統一尺度。外幣是指除本國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在會計核算中通常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各種貨幣。
按照財務準則的規定,各單位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主要以外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為記賬本位幣,但在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報表時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2?記賬匯率和賬面匯率
記賬匯率是指各單位在計算和記錄以外幣計算的業務時所采用的匯率。記賬匯率分為固定匯率和變動匯率兩種。所謂固定匯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變的記賬匯率,如采用當月1 日或者上季末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在本月或本季內保持不變。變動匯率是指根據外匯牌價的變動而經常變動的記賬匯率,如采用當天外匯牌價作為記賬匯率,則其記賬匯率每天都在變動。
賬面匯率,是指企業采用的已登記入賬的匯率。賬面匯率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逐筆認定法、月終調整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加以確定。
3?匯兌損益
匯兌損益,是指各單位的外幣存款、外幣借款以及用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的變動時和因兩種不同外幣之間折算而發生的差額,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按照期末國家的外匯牌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和按賬面匯率記載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二是不同幣種之間的折算發生的記賬本位幣的差額。
4?外匯業務核算的原則
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外匯業務核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1)企業發生外幣現金、存款以及外幣債權債務等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記賬,并同時在賬戶上登記原幣金額和折合率。
(2)企業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記賬時,所采用的折合率可以是業務發生時當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也可以采用當月一日的市場匯價,會計期末再按期末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3)企業事業單位等向銀行結匯時,一方面按照銀行兌付給單位的人民幣金額記銀行存款增加數,另一方面按市場匯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記應收賬款的減少數,兩者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單位向銀行購匯時,一方面按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記銀行存款的減少數,另一方面按照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記減少的應付款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