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清理的所得稅處理有哪些細節?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的處置包括兩個條件: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雖然其中對于相關稅費沒有解釋,但是按照實際中的情況應當包括企業在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繳納的流轉稅、固定資產的清理費用等.企業在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殘料收入、責任人以及保險公司的賠款等需并入收入或者沖減相關稅費.
所得稅法上是從兩個方面進行明確的.其一是銷售與視同銷售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構成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將固定資產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固定資產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視同銷售方面,新舊稅制的變動是比較大的.原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或外購的非現金資產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等等時都必須視同銷售,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這三種情況均不再視同銷售.其二,在成本、費用和損失等的扣除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八條、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七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在處置固定資產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成本、費用、損失、稅金等是允許扣除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損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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