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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019-06-10 17:42     來源:會計通     

重慶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重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以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對象與方式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重慶市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初級兩個級別。

(一)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高級會計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二)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中初級會計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三)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參加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指導全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全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區縣財政部門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區縣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的登記管理等服務工作。

市財政局組織建立全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全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的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的學習考核。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執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定期公布的科目指南。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分為網絡培訓和面授培訓。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網上繼續教育學習,其中,年滿50歲以上且不會操作電腦的個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由所屬區縣財政局組織面授學習;高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專題講座、案例分析等面授形式的繼續教育學習。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重慶市財政局確定的網絡培訓機構開展的網上繼續教育課程學習。

(二)參加重慶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繼續教育面授培訓。

(三)參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或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領軍、國際化高端會計人才、青年英才等會計人才選拔考試和培訓。

(五)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會計相關考試。

(七)參加財政部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市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或會計行業協會舉辦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學術交流及財務會計業務培訓等。

(八)參加經市財政局同意的由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九)參加區縣財政局組織的年滿50歲以上且不會操作電腦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面授學習。

(十)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

(十一)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十二)參加屬地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十三)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學分管理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市財政局備案確定的網絡培訓機構開展的網上繼續教育培訓,按照培訓機構規定的學科計分標準執行。

(三)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舉辦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參加市財政局同意的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每天折算為12學分;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級會計師面授繼續教育培訓、市會計學會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學術交流及財務會計業務培訓、區縣財政局組織的年滿50歲以上且不會操作電腦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面授培訓,每天折算為20學分。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五)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六)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七)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八)參加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國際化高端會計人才、市級會計領軍人才、市級會計青年英才等高端會計人才選拔考試被錄取,折算為60學分。

(九)參加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國際化高端會計人才、市級會計領軍人才、市級會計青年英才等高端會計人才工程培訓,折算為60學分。

(十)參加財政部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60學分。

(十一)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折算為60學分。

(十二)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折算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屬地登記管理。在崗在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所在地變化,在校學生因學籍所在地變化,其他人員因戶籍或居住所在地變化,都應及時辦理調轉變更登記。具體方式為:一是登錄會計之家網站申請調轉,并上傳相關材料。市內調轉的,由轉入方區縣審核確認,跨省市調轉的,由轉出方區縣審核確認;二是持相關材料至現場辦理,市內調轉的至轉入方區縣辦理變更調轉,跨省市調轉的至轉出方區縣辦理變更調轉。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登記采取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三)(八)(九)(十)情形的,由市財政局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四)(五)(六)(七)情形的,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所屬地的區縣財政部局統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登錄重慶會計之家網站申請辦理,也可至管理所屬地區縣財政部門辦理。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四)情形的,憑學生證、考試成績單、畢業證書等有關資料,辦理在校學習年份內的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五)(六)(七)情形的,憑有關證書或刊物辦理當年的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一)情形的,由相關協會與市財政局銜接后統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本辦法十一條(一)(二)(三)(八)(九)(十)(十一)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向所屬區縣財政部門上報相關材料,或登錄“重慶會計之家”網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并上傳相關材料,所屬區縣財政局通過審核后直接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對報送或上傳的材料進行核實后,在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系統內進行學分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取多種形式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留存。網絡培訓機構留存時間為永久,其他培訓機構留存時間自培訓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2個月。

第十六條 全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登錄“重慶會計之家”(網址為)網站查詢本人的繼續教育學分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 全市各級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工作流程,強化內部控制,防止相關信息和材料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保證繼續教育登記事項依法依規進行,為會計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會計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二十二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承接繼續教育業務、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七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因故未能完成繼續教育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須在完成學習后方能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和評審。

對未按本辦法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的通知》(渝財會〔2007〕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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