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全文廢止]
渝府發[2009]64號 2009-6-6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已經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不斷完善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為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現就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按照“低水平、廣覆蓋,先創建機制,搭建平臺,再適時提高標準”的思路,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為目的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二)基本原則: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堅持居民自愿、政府組織引導、鼓勵家庭成員一并參保;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保障水平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目標任務:2009年,選擇大渡口區、南岸區、萬州區、黔江區、合川區、南川區、永川區、潼南縣、墊江縣、武隆縣、九龍坡區、梁平縣、北碚區、酉陽縣、巫山縣進行試點,以后每年增加10個區縣(自治縣)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市區縣(自治縣)。
二、參保范圍
凡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三)年滿60周歲以上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與繳納
(一)以各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時間起算,根據其不同年齡,以下兩類人員分別處理:
1.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正常參保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個檔次,由參保人自愿選擇。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80個月的人員,可自愿申請延長繳費直至達到180個月;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自本地區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時參保繳費未間斷的,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可按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80個月。
繳費方式原則上按年繳納。當年因病、因災等原因未按時繳納的可在次年內予以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可一次性躉繳居民養老保險費,其月繳費標準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三個檔次,由參保人自愿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于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二)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繳費標準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增加作適時調整。
四、養老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參保人年滿60周歲;
2.繳費年限累計滿180個月及其以上。
老年參保人員參保并按規定一次性完清應繳納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也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包括基本養老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按月發給80元的基礎養老金,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具體補助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也可在此基礎上再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基礎養老金標準隨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等因素作適時調整。
2.個人賬戶養老金:其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執行)。個人賬戶資金用完后,個人賬戶養老金繼續發放,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老年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發放。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凡提供有效死亡證明的,可發給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其標準為死亡時上月本人12個月基本養老金,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三)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滿180個月,且本人不愿補繳或延長繳費的,可將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在領取基本養老待遇時,按月增發10元的基本養老金。
(五)建立養老金高齡增發機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中,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10元的基本養老金,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六)基本養老金由區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個人賬戶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等資金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個人賬戶可依法繼承。
(二)個人賬戶記賬利息參考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復利計息。
(三)參保人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含延長繳費期間的人員)出國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死亡,且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有余額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六、基金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自治縣)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基金專戶,實行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征收和支付。
(二)區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本地區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本金及其利息、集體補助本金及其利息、上級補助、同級財政投入、保值增值收入和其他收入組成,主要用于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獨生子女父母增發養老金、高齡增發養老金、一次性死亡補助金等。當基金不足以支付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安排資金注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彌補支付的缺口。
(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在國家商業銀行開設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四)區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接受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接
(一)參保人在居民養老保險內轉接的:
1.在本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
2.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自治縣)發生轉移的,在轉移個人賬戶基礎信息的同時,應轉移個人賬戶資金(本息);若轉入地尚未建立居民養老保險的,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封存并按規定計息。
3.跨省(區、市)轉移的,國家尚未出臺有關規定前,暫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賬戶并按規定計息,國家出臺規定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八、新老制度銜接
已按照民政部《關于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時,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達到60周歲的人員,原則上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對不愿合并的,也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二)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已按老農保領取的月基本養老金可與居民養老保險確定的月基本養老金合并計發,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對不愿合并計發的,也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九、組織領導
(一)試點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等工作,不斷探索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
(三)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街道)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承辦具體業務。
(五)各試點區縣(自治縣)要健全經辦機構,配齊人員,保障經費,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加強網絡信息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