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家四部委和市政府規范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渝住公積金委發[2016]7號 2016-6-6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要求,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和增加職工現金收入,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及我市相關規定,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
二、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調整為5%。
三、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可在5%-12%范圍內自行確定具體繳存比例。
四、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還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
1.連續虧損三年以上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2.停產停業,且連續停發工資超過6個月以上的。
企業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企業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原則上每次不超過一年,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