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020-12-1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便利性,促進物流行業降本增效,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市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發〔2019〕28號)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稱“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平臺企業備案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試點的平臺企業,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表》(附件1)。
平臺企業應全面、如實提供上述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將上述資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經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批準納入試點后,平臺企業方可為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
二、會員資格審查
向平臺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代開會員),應首先向平臺企業申請注冊為平臺會員,代開會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
(二)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四)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
代開會員應如實提供上述資料,確保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平臺企業需對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的,方可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平臺企業應妥善保管代開會員的資料,按戶歸檔留存備查。
代開會員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提交相關資料供平臺企業審核。
三、平臺企業應與代開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詳見附件2)。對協議范本有變更的,變更內容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
四、代開會員向平臺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向平臺企業提交《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五、代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臺企業應暫停為其提供代開服務:
(一)代開會員提供虛假資料或運輸信息騙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二)代開會員信息發生變化未重新提交相關資料的;
(三)稅務機關發現代開會員異常,通知平臺企業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平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暫停其試點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稽查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
(二)代開會員注冊信息不準確,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改正期限內未整改的;
(三)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繳稅(費)款的;
(四)向代開會員收取代開費用的;
(五)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的;
(六)其他稅收違法違規行為未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七、在能夠通過網絡向主管稅務機關傳遞準確完整的代開發票數據信息前,平臺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清冊和代繳稅(費)款證明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等其他有關文件執行。
九、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
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表
2.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經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市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發〔2019〕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促進物流行業降本增效,規范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簡稱“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明確試點相關內容,特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重點內容
(一)規定平臺企業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的平臺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明確備案需要提供的具體資料及備案方式。
(二)明確了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平臺會員的資格條件。規定了向平臺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首先向平臺企業申請注冊為會員。并在首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向平臺企業提供資料。代開會員信息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提交確認資料。
(三)規范了平臺企業與代開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專用發票的協議(范本)。
(四)明確了代開會員向平臺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要求。
(五)明確了平臺企業暫停為代開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情形。
(六)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平臺企業代開試點資格的具體情形。
(七)明確在稅務機關無法通過相關系統準確獲取平臺企業代開數據前,平臺企業應于申報時,將所屬月份為代開會員代開代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和代繳稅款證明,準確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八)明確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等其他有關文件執行。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