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優化調整社保補貼等部分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4〕14號 2024-05-21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30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要求,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補貼等就業創業政策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
1.新招用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我市戶籍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登記失業三個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殘疾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全日制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不受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費限制)。
2.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現下列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我市戶籍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登記失業三個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殘疾人員:
(1)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親屬除外)提供孕產婦新生兒照護、嬰幼兒照護、飲食服務、保潔服務、老人照料、病人陪護的家政服務人員。
(2)個體工商戶雇工(夫妻關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販(取得營業執照人員除外)。
(4)網約車駕駛員。
(二)補貼標準
1.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補貼年度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確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含大額醫療保險)中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進行補貼。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仍由本人承擔。
2.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養老保險補貼按照補貼年度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繳費的2/3計算,醫療保險補貼按照補貼年度我市最低檔繳費的2/3計算。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原則。
(三)補貼期限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四)單位社會保險補貼中,涉及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勞務派遣機構應與實際用工單位就補貼權益分配達成一致。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提前備案登記申報補貼,真實從事靈活就業工作。機關事業單位不享受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畢業年度和登記失業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
(一)補貼對象
在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上招用登記失業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我市戶籍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我市戶籍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登記失業三個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戒毒康復人員、去產能企業職工、復員退伍軍人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二)補貼標準
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全額補貼(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照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計算)。
(三)補貼期限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四)公益性崗位管理
公益性崗位補貼使用就業資金應科學控制全年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總量比例。其中,主城都市區區縣原則上不超過15%,兩群地區區縣不超過30%。加強公益性崗位認定審核和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日常管理,積極推薦合適的市場化就業崗位,幫助安置人員有序退出。
三、職業介紹補貼
(一)補貼對象
向我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我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不含勞務派遣),成功介紹到用人單位實現全日制就業(不含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經紀人。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并符合誠信企業等相關條件;勞務經紀人應取得勞務經紀人證書,培訓考核合格。
(二)補貼標準
1.成功介紹我市城鄉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到用人單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每人2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方式:用人單位為介紹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個月后,支付補貼50%;用人單位為介紹就業人員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的,再支付補貼50%。
2.成功介紹我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及我市戶籍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到用人單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方式:用人單位為介紹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個月后,支付補貼50%;用人單位為介紹就業人員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再支付補貼50%。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員到同一用人單位就業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復申請。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不享受。
四、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對象范圍
申報主體:在重慶市內首次創辦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申報條件:在重慶市內首次創辦的小微企業需符合《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認定標準。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正常經營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報時間計算,申報時仍然存續),吸納勞動者就業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申請時正常參保且未欠繳社會保險費,且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下列人員:
1﹒離校5年內高校畢業生(含留學回國人員和技師學院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等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就業創業政策的群體);
2﹒農村自主創業者;
3﹒退役軍人;
4﹒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
5﹒城鄉低保人員;
6﹒零就業家庭成員;
7﹒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8﹒殘疾人。
除第1類人群外,其他群體人員均應具有重慶市戶籍。
(二)補貼標準
符合申報條件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開辦多個企業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補貼),每帶動就業1人(含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給予200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8000元。
五、工作要求
(一)開展就業政策分類宣傳。實施“就業政策在身邊”滾動宣傳,依托互聯網、新媒體等渠道,采取服務對象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分群體分類別發布就業創業政策清單、政策一卡通,逐項開展宣傳解讀、政策問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細化政策清單、政策一卡通,逐項發布政策內容、享受條件、補貼標準、流程材料、經辦渠道、辦理期限等要素,主動上門送政策,結合企業用工實際,按規定打包落實好各項政策。
(二)加快就業政策落實進度。對照就業相關文件和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巡視審計、督查核查、信訪反映、媒體報道發現問題臺賬,排查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落實進度。對發現的政策未落實、補貼到位慢問題,要限期整改,杜絕拖欠就業困難人員、脫貧勞動力、困難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或求職創業補貼等問題。各區縣要落實投入責任,優化支出結構,優先保障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落實,優先落實對困難人員的兜底性政策。
(三)大力推廣“直補快辦”經辦模式。定期開展數據比對,積極推進網上審核、聯網核查等便民服務,對確認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主動向受益對象推送政策,告知補貼政策內容、申請流程、經辦渠道。切實精簡流程、優化服務,加快對就業補貼申領經辦信息化支撐,將各項就業補貼申請、審核、支付全流程納入信息化管理。
(四)加強業務培訓和違紀違法風險防控。各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嚴格審核落實各項政策。各區縣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財政管理和監督。要著力優化業務流程和權限設置,推行“受審分離”“辦理不見面”,切實提升效率、防范風險。要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對申領補貼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用人單位,要不定期通過數據比對、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查。對有虛報、套取、私分、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隱私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自2024年6月1日起執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前,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市政府相關規定及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補貼月度在2024年6月前(不含6月)的,補貼標準按原規定執行;6月1日前就業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按原規定界定政策享受條件。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