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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會協[2024]97號 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2024-08-16 16:21     來源:中國會計網     

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渝會協[2024]97號                           2024-8-14

各會計師事務所、外地在渝分支機構:

  2024年8月12日,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現予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4年8月14日

重慶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科學評價我市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堅持質量導向、樹立風險意識、強化誠信建設,不斷提升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綜合評價通過對事務所的規模、人員、內部管理、經營狀況、風險抵御能力、人才儲備、社會影響、誠信水平等多個方面選擇代表性指標,通過量化計算展示事務所發展水平。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開展一次。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全部排名結果在行業內通報,排名前50名的事務所名單對外公布。市注協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外提供綜合評價相關信息。

  第四條 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合法設立的事務所(分所),協會均納入綜合評價范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 未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

  (二) 未履行會員義務;

  (三) 因故終止;

  (四) 協會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市外事務所在重慶市設立的分所,視同獨立所參加綜合評價。本市事務所在市內、市外設立的分所,相關業務收入、人員數量由總所匯總上報。本市事務所在市內設立的分所,不參加綜合評價。

  第六條 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事務所,在評價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應當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關會議決議及合伙人(股東)協議,簽訂合并、分立協議;

  (二) 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三) 完成事務所財政變更備案;需要變更名稱的,應取得新的事務所執業證書;

  (四) 領取變更后的中注協電子單位會員證書。

  第七條 重慶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由初始分、基礎分、加分和減分構成,滿分為200分,按得分高低排名。初始分為100分,基礎分、加分指標以事務所評價年度前一年數據計算,減分指標以事務所評價年度前三年數據計算,時點指標以評價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為評價數據基準日。

  第八條 綜合評價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綜合評價得分=100+基礎分×60%+加分×40%+減分;

  基礎分=(事務所業務收入÷全市事務所收入最大值)×60+(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全市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最大值)×40;

  加分=(事務所加分項加分合計數÷全市事務所加分項加分合計數最大值)×100;

  減分=事務所減分項扣分合計數。

  第九條 加分項:

  (一) 黨團建設(8分)

  1.事務所建立黨組織(包括聯合黨組織)、團組織、工會組織的,1項加1分;

  2.事務所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的,加2分,合伙人(股東)擔任黨組織書記的,加1分;

  3.黨組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結果為“好”的,加2分,“較好”的,加1分;

  4.擔任“重慶市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行業黨委”(以下簡稱行業黨委)或“重慶市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團工委”委員的,1人加1分;

  5.被授予“新階層人士創新實踐基地”的,加1分

  6.以上事項累計不超過8分。

  (二) 發展質量(14分)

  1.業務收入同比呈正增長的,加2分;

  2.凈利潤為正的,加2分;

  3.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高于全市注冊會計師行業人均業務收入的,加2分;

  4.注冊會計師平均年齡低于全市注冊會計師平均年齡的,加2分;

  5.60歲以上合伙人(股東)人數占比不高于20%的,加2分;

  6.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加2分;

  7.會計師事務所品牌保持10——20年不變的,加1分,20年(含)以上不變的,加2分。

  (三) 人才建設(12分)

  1.財政部、中注協高端人才,1人加3分,中注協資深會員,1人加2分,重慶市會計高端人才、重慶市會計青年英才,1人加1分,累計不超過7分;

  2.注冊會計師被聘為高等院校校外導師的,1項加1分,累計不超過3分;

  3.事務所與高等院校共建實習、實訓、實踐基地的,加2分。

  (四) 行業貢獻(12分)

  1.注冊會計師擔任中注協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的,1人加2分,擔任市注協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的,1人加1分,累計不超過2分;

  2.事務所派員參加財政、證監、協會等部門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檢查的,1項加2分,參加市注協組織的專項調查、專業幫扶、專項評審的,1項加1分,累計不超過5分;

  3.事務所派員參加行業黨委、市注協組織的行業宣傳、案例編寫、專業研討、軟件開發、校園招聘等經明確可予以綜合評價加分的行業性工作、活動的,1項加0.5分,累計不超過5分。

  (五) 社會貢獻(12分)

  1.注冊會計師擔任省級政府以上聘請的專家的,1項加3分,擔任省級政府組成部門、中注協聘請的專家的,1項加2分,擔任區(縣)級政府組成部門、市注協聘請的專家,擔任央企、市屬國企、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外部監事的,1項加1分,累計不超過7分;

  2.事務所派員為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高等院校、行業授課的,1項加0.5分,累計不超過3分;

  3.事務所參加公益活動的,加2分。

  (六) 參政議政(8分)

  1.擔任全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1人加5分;

  2.擔任省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1人加3分;

  3.擔任省級以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1人加1分;

  4.以上事項累計不超過8分。

  (七) 信息化建設(6分)

  1.事務所聘用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信息系統審計師(CISA)、IT審計師(ITA)、中國信息安全專業認證(CISP)等信息技術相關專業證書人員、全日制計算機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從業人員的,1人加0.5分,累計不超過2分;

  2.使用了事務所管理信息系統的,加2分;

  3.使用了銀行函證電子平臺的,加2分。

  (八) 行業宣傳(6分)

  1.事務所上報的服務案例被采納的,1項加1分;

  2.事務所上報的新聞動態、會員風采等宣傳材料被采納的,1項加0.5分;

  3.注冊會計師在核心期刊發表專業文章的,1項加1分;注冊會計師在普通刊物發表專業文章的,1項加0.5分;

  4.以上事項累計不超過6分。

  (九) 專業研究(10分)

  1.注冊會計師擔任課題負責人,承擔國家級課題研究評審通過的,1項加5分,承擔省部級課題研究評審通過的,1項加4分,承擔廳局級課題、中注協課題研究評審通過的,1項加3分,承擔市注協課題研究評審通過的,1項加2分;

  2.注冊會計師參加財政部、中注協組織的專業標準起草、考試出題等工作的,1人加3分,參加市注協組織的專業技術指導性文件等工作的,負責人1人加2分,參與者1人加1分;

  3.注冊會計師參與政府部門、高等院校、行業黨委、市注協組織的研究課題并評審通過的,主研人1人加2分,參與者1人加1分;

  4.以上事項累計不超過10分。

  (十) 榮譽表彰(12分)

  1.事務所獲國家級獎勵的,1項加5分,人員獲國家級獎勵的,1項加4分;

  2.事務所獲省級政府獎勵的,1項加4分,人員獲省級政府獎勵的,1項加3分;

  3.事務所獲省級政府組成部門、中注協獎勵的,1項加3分;人員獲省級政府組成部門、中注協獎勵的,1項加2分;

  4.事務所獲區(縣)級政府組成部門、市注協獎勵的,1項加2分,人員獲區(縣)級政府組成部門、市注協獎勵的,1項加1分;

  5.以上事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2分。

  第十條 減分項: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況的,對事務所予以減分:

  (一) 事務所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1項扣20分;

  (二) 事務所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暫停執業1項扣10分,警告1項扣6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項扣4分;

  (三) 事務所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的,公開譴責1項扣8分,通報批評1項扣6分,訓誡1項扣4分;

  (四) 事務所在誠信檔案中有提示信息的,1項扣1分;

  (五) 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1項扣10分;

  (六) 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1項扣6分,暫停執業1項扣4分,警告1項扣2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項扣2分;

  (七) 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的,公開譴責1項扣6分,通報批評1項扣4分,訓誡1項扣2分;

  (八) 評價年度前二年,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自律懲戒的,按照扣分標準的50%進行扣分。評價年度前三年,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自律懲戒的,按照扣分標準的20%進行扣分。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如果轉所,其加、減分事項作為評價數據基準日該注冊會計師所在事務所的加、減分事項,不作為原所的加、減分事項。

  注冊會計師在轉所后因在轉出所的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自律懲戒的,不再作為減分事項。

  評價年度前一年注冊在市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如果評價數據基準日前轉入市注協代管或轉會至市外,又在當年評價工作完成前轉回我市事務所的,其加、減分事項作為轉入事務所的加、減分事項。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年度前一年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自律懲戒后注銷注冊的,其減分事項作為注銷注冊時所在事務所的減分事項,僅扣減當年的分值,不作為多年度扣分事項。

  第十二條 若某一事項同時在減分項中符合多種減分條件,應按照最高單項減分值進行減分,不重復計算。

  第十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所需信息取自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市注協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事務所補充的信息。事務所應當及時更新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并對填報、補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市注協應當對加分項、減分項數據予以公示,事務所可在規定時間內補充相關信息,市注協應當及時審核并告知事務所是否予以采納。

  第十五條 市注協負責統計、審核、匯總、計算事務所綜合評價數據,可要求事務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對評價數據進行現場核查,通過核查等方式發現填列信息不實的,應要求事務所限期更正。

  第十六條 事務所應當配合協會秘書處完成對評價數據的收集、審核,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第十七條 事務所故意申報不實信息、不按要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扣除相關指標項目得分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市注協工作人員應做好評價數據的收集、整理、核查、公示、匯總、計算、歸檔工作,不得使用未經核實的評價數據,不得私自修改、調整評價數據,不得借評價工作謀取利益,如違反相關工作要求,依照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注協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行業綜合評價暫行辦法》(渝會協〔2015〕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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