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等事項的通知
渝府發〔2024〕22號 2024-12-01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有關規定,結合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實際,現將我市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為基礎確定,按《重慶市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見附件)執行。
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我市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三、除火力發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火力發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
四、對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除水力發電、火力發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外,年實際取水量超過許可水量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水資源稅。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外,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水資源稅。
五、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名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
六、水資源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三峽電站的水資源稅按重點稅源管理,收入歸屬市級;其余水資源稅收入按照市與區縣4∶6的比例劃分。原中央和市級收入基數部分(以2023年為基期)的差額,納入市與區縣兩級財政結算事項。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七、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稅務、水利、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法治稅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實現信息共享,推進稅收共治。
八、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市水利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于調整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6〕136號)、《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于調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價〔2006〕365號)、《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于調整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價〔2013〕394號)、《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物價局關于重慶市地表水水源熱泵水資源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渝水資源﹝2013﹞35號)、《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于調整我市發電取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價〔2015〕5號)同時廢止。其他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稅 屋附件:重慶市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12月1日起 重慶取水戶繳納水資源費成為歷史
12月1日,來自重慶市財政局消息,重慶市政府發布《關于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等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4〕22號,以下稱《通知》),明確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自2024年12月1日起,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重慶取水戶繳納水資源費成為歷史。
此次重慶水資源費改稅的背景和原則是什么,都有哪些政策內容,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如何銜接?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水資源稅改革率先在河北試點;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份擴大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自2020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正式施行,授權國務院可以試點征收水資源稅。2023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2024年10月,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稱國家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這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召開后推進的第一項稅制改革任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內容。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按照國家辦法授權有關規定,重慶結合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實際,在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基本原則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此次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按照國家辦法要求,對取用地下水、特種取用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等從高確定稅額,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超許可取用水等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國家辦法授權地方,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明確具體適用稅額。我市沿用2004年以來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區域劃分形式,充分考慮不同區縣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對城鎮公共供水、其他行業取用水等一般情形,永川等8個區縣執行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其余33個區縣執行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的水資源稅標準。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國家辦法明確,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就重慶而言,改革前,除三峽電站的水資源稅收入歸屬市級外,其余水資源稅市級收入約占60%;本次改革后,按照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思路,擬將其余水資源稅按市和區(縣)4:6的比例劃分。
五是注重川渝協同。對國家要求新增的特種取用水、疏干排水、地源熱泵和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等取用水情形,經川渝兩地共同協商,相關稅額標準總體保持一致。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共9條,主要對重慶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冷卻取用水的計征方式、農業生產生活取用水減免稅、收入劃分、征管配套等方面予以明確。
(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國家辦法要求,在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基礎上,結合重慶實際,總體平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并統籌考慮川渝政策協同,細化明確了特種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熱泵、超許可、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等特殊情形規定。
(二)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發改環資〔2023〕119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的通知》(建辦城〔2022〕2號)均規定,“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9%以內”。為體現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節水導向,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明確重慶市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三)冷卻取用水的計征方式。沿用重慶水資源費征收方式,對一般冷卻取用水和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對火力發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按實際發電量計征。
(四)農業生產生活取用水減免稅。重慶無大型灌區,農村生產生活水源主要為小型水庫、山坪塘、溪流等,水源多且分散。因此,為更好落實中央對“三農”工作部署要求,此次費改稅,重慶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水資源稅收入的劃分。國家辦法明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就重慶而言,水資源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三峽電站的水資源稅按重點稅源管理,收入歸屬市級;其余水資源稅收入按照市與區(縣)4∶6的比例劃分。原中央和市級收入基數部分(以2023年為基期)的差額,納入市與區(縣)兩級財政結算事項。
(六)征管配套措施和施行時間。一是建立多部門依法治稅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實現信息共享,推進稅收共治。二是授權市財政、稅務、水利部門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三是明確《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稅費銜接示例
開征水資源稅后,停止征收水資源費。取水戶此前欠繳的水資源費,仍然需要按照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繳納。此前如有預繳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還。
舉例:重慶南川區某工業企業納稅人取用河道水用于生產,年許可取水量80萬立方米。2024年1-10月取用地表水50萬立方米,11月取用地表水5萬立方米,12月取用地表水5萬立方米。已按規定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繳納2024年1-10月水資源費50×0.1=5萬元。該納稅人仍然應按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有關規定,繼續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繳納2024年11月水資源費5×0.1=0.5萬元;并按國家辦法及重慶《通知》規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2024年12月水資源稅5×0.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