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3號 2018-1-19
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納稅確有困難,可申請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
(三)納稅人關閉、停產連續停用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土地。
(四)新設立納稅人的新建項目連續建設期超過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分拆部分經營虧損、關閉、停產、新建項目單獨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不予核準減免。
四、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核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并經認定的損失額;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核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并按稅法調整的虧損額;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三、第四項情形的,核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關閉、停產、連續建設期間的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管理。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納稅人符合困難減免情形的,應于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在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
七、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并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
(四)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八、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納稅人有補正資料的,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現行減免稅管理規定執行;本公告施行后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2017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可適用本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3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規定的公告》(2016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19日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解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發布了《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準確把握《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落實“放管服”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提升納稅人滿意度,規范和加強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的管理權限,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在充分征求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原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了本《公告》。 二、有關注意事項 。ㄒ唬┌凑铡公告》第一條第一項“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核準困難減免稅的,其中的“重大損失”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剔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后,超過其上年收入總額的20%(含),或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額的20%(含)。 (二)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核準困難減免稅的,在執行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1.“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的主營業務為國家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列明的鼓勵類項目,且當年鼓勵類項目收入占收入總額的70%(含)以上。 2.“發生嚴重虧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連續3年所得稅匯算虧損;或者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依照稅法規定所得稅匯算虧損,且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的50%(含)或上年末凈資產額的20%(含)。 二是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五險一金”后,小于納稅人當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其中的“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余額與當年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項目所支付的貨幣資金之和。 (三)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納稅人關閉、停產連續停用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土地”核準減免稅的,在執行中應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納稅人只要能夠證明關閉、停產,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其真實性由納稅人自行承擔。二是納稅人必須是開業生產經營之后再發生關閉、停產,對一直沒有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不予減免。三是納稅人應為全面關閉、停產。四是納稅人因關閉、停產等原因中止生產經營,土地必須連續停用12個月(含)以上。五是納稅人僅是銷售庫存商品、原材料、邊角廢料或出租部分房產、土地,且取得的收入僅供支付職工工資和“五險一金”的,可以視為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納稅人通過銷售庫存商品或其他業務取得大量收入,除支付職工工資和“五險一金”外,仍有大量結余資金,足以繳納當年關閉、停產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不予減免;不足以繳納的,僅對不足以繳納的部分進行減免。六是享受減免的土地必須為自用部分,出租的土地不予減免。 (四)按照《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新設立納稅人的新建項目連續建設期超過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核準減免稅的,在執行中應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必須是新設立的納稅人,對原有納稅人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地不得單獨減免。二是對納稅人取得土地后未開工建設期間不予減免。三是納稅人新建項目用地面積應占納稅人應稅土地總面積的50%(含)以上。四是納稅人享受優惠的建設期開始時間,按照《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建設日期孰先的原則確定;截止時間按照《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竣工日期、建設工程驗收完畢日期、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日期和實際投入運營(試運營)的日期孰先的原則確定。 (五)《公告》第二條所稱“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是指納稅人在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從事的主營業務為國家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列明的“限制類”和“淘汰類”的行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六)《公告》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分拆部分經營虧損、關閉、停產、新建項目單獨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不予核準減免”,是指同一納稅人名下有多宗土地,或者同一納稅人有多個生產經營項目的,不能就其某一宗土地或某一個生產經營項目用地單獨進行困難減免稅。同時,依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申請困難減免稅的納稅人,必須是獨立核算的所得稅匯算主體。 。ㄆ撸公告》第七條所稱的“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是指: 1. 遭受重大損失的核算資料和證據證明; 2. 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列明的鼓勵類項目的證據資料、國家級或省級出具的社會公益事業性質證明和經稅務機關受理的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 3. 關閉、停產連續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證據資料; 4. 新建項目連續建設期超過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證據資料。 三、公告施行時間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現行減免稅管理規定執行;本公告施行后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2017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可適用本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3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規定的公告》(2016年第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