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區分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限期進行自查的通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區分局通告2018年第1號 2018-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因此在紅島經濟區轄區內有應稅房產、土地的納稅人,須到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區分局進行納稅申報。
請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對自有應稅房產、土地的自查,并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稅款。逾期未處理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有相關問題可撥打66966505或66966531進行咨詢。
特此通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區分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