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協同開展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核定的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2017-11-22
為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規范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降低稅收成本,提升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地稅合作相關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決定協同開展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核定(以下簡稱“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核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核定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理認定的,縣以上稅務局(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二、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核定的內容
(一)納稅戶典型調查可由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組成調查組共同開展典型調查工作。
(二)對未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的,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定額情況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核定。
(三)對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其經營額、所得額低于起征點5%(不含)的,協同定期開展定額核定。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或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等經營額、所得額連續3個月超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30%(不含)未自行申報的重新協同定期定額核定。
(五)個體工商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3個月超過或低于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三、其他事項
個體工商定期定額戶應當按季度辦理相關納稅事宜。在每一納稅期內,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30%(不含),應按期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個體工商定期定額戶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提出變更納稅定額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查后,作出書面決定。
個體工商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至少在停業前一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分別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至少在停業期滿前一日內到辦理停業登記稅務機關分別申報辦理延長停業登記。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2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解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協同開展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核定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按照《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規范(3.0版)》的工作要求,為持續推進國稅局、地稅局合作,進一步規范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現定額核定的“公平、公正、公開”,切實保護個體工商定期定額納稅人合法權益,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定,擬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區協同開展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核定(以下簡稱“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核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核定適用范圍。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理認定的,縣以上稅務局(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二)明確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核定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納稅戶典型調查、自行申報定額信息明顯偏低、經營所得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且未自行申報、經營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且未自行申報、經營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等情形可由或提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 為公平稅負,規避人為調節定額情形,結合我區實際,公告中對相關幅度進行了明確: 一是對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其經營所得額低于起征點5%(不含)的,明確需主管稅務機關實行聯合核定定額。 二是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十八條規定,結合我區個體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所得額超過核定定額30%(不含)的,應按期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其經營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定期定額聯合核定。(三)明確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戶相關納稅事宜。個體工商定期定額戶納稅人應當按季度辦理相關納稅事宜。定期定額戶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提出異議或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核定定額難以執行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納稅定額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