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評估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2016-7-15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管理,提升稅收風險控制水平,規范我省國稅系統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對納稅人的評估與稽查要統籌安排,嚴格控制次數,避免多頭重復檢查。
二、評估實施應按順序采取案頭分析、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的方式開展,特殊情況下可直接采取調查核實方式。
三、納稅評估中發現有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的,應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應提前通知納稅人約談時間、地點、內容及需提供的有關資料等。
稅務約談的對象是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納稅人委托的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等。
納稅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應提前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可適當延期。納稅人未按約定時間接受稅務約談又不申請延期的,視同拒絕稅務約談。
四、調查核實應遵循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稅務檢查的有關規定。
五、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錯誤、政策程序理解偏差等非主觀性差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納稅人不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的,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嫌疑或者具有根據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移交稽查的情形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七、稅款核定、特別納稅調整以及不符合移送稽查條件但需依法處理的案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實施。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