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其他個人代開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現行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其他個人代開普通發票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進行重申,公告如下:
一、按次納稅的其他個人,對其銷售額達不到增值稅按次納稅起征點的,代開發票時,免征增值稅。超過起征點的,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攤后符合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三、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其他個人,應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手續。其中,符合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