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推廣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第4號 2017-8-16
為進一步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支持外貿穩增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推廣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以下簡稱無紙化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備案表》(附件),自愿成為無紙化試點企業:
(一)承諾能按規定將出口退(免)稅的紙質申報表和紙質申報憑證(以下簡稱紙質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紙質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本公告發布前已先行開展無紙化試點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需再報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備案表》。
二、無紙化試點企業應在廣西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www.gxgs.gov.cn:8002,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提交經數字簽名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不再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紙質申報資料應按月依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應與紙質申報資料及其相關電子信息中的對應項目一致。視同出口貨物無法生成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的紙質申報資料,無紙化試點企業仍須按規定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三、無紙化試點企業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時間,以服務平臺記錄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的上傳時間為準;主管國稅機關受理退(免)稅申報的時間,以無紙化試點企業在服務平臺上傳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的次日(工作日)為準。
四、無紙化試點企業在服務平臺提交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時原則上不出具紙質稅務文書。但無紙化試點企業如有需要,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出具。
五、無紙化試點企業應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紙質申報資料,并保存不少于10年。主管國稅機關在出口退(免)稅日常審核、實地調查、預警評估和稅務稽查中,要求無紙化試點企業按規定提供紙質申報資料、出口收匯憑證和出口貨物備案單證,企業應及時提供。
六、無紙化試點企業被發現有不符合試點條件、未按規定留存紙質申報資料備查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等情形之一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不符合試點條件或雖符合條件但不愿意參與試點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應按規定同時報送紙質申報資料和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八、本公告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于公告發布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備案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