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4號 2016-11-1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第46號公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第46號公告第六條第(五)項所稱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業在上一年度被海關、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發現有出口業務虛假、申報資料虛假的情形,但未予以處罰的;
(二)存在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的。
二、第46號公告第七條第(九)項所稱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業在上一年度被海關、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發現有出口業務虛假、申報資料虛假的情形,并予以處罰的;
(二)評定管理類別時,出口企業為非正常戶的;
(三)出口企業在上一年度被公安、海關、稅務部門認定存在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的。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1月17日